市場經濟,因為財富的自由流動與中小微企業的不斷
發展,借貸、融資等
金融狀況頻繁出現,這也為有心人以借貸、融資等名義開展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提供了條件。其吸收公共存款有許多壞處,因其往往采用高于中央人民銀行的利率標準來引誘被害人,金融借貸利率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監管調控的重要經濟手段,非法在民間以高利率吸收公共存款,很有可能擾亂國家信貸、儲蓄秩序,對全國經濟產生不良影響。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與人民財產的
安全,國家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納入了我國刑法范圍來進行調整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、非法經營罪等相互混淆時有發生,容易使被害人無法辨別其所處事件的性質,所以正確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認定十分重要。